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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3:45:53  浏览:94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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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各代表处:
现将我行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新近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印发给你们,请在委托代理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注意收集并及时反馈。

附:一 委托代理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国家开发银行
代理方(乙方):中国工商银行
一、总 则
(一)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甲方)和中国工商银行(下称乙方)的委托代理行为,提高委托代理业务质量,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在委托代理工作中应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遵循相互支持、密切合作的原则。
(三)对于涉及两行全局性委代工作安排,应由两行协商或联合发文。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范围
(一)监督甲方委托项目借款合同(或临时借款协议)的执行。
(二)监督甲方贷款资金的使用。
(三)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五)办理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委托代理业务。
三、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向乙方提供年度贷款计划、借款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
(二)在借款合同、贷款计划、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乙方经办行代表甲方对借款人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权力以及借款人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
(四)按期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对乙方代理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四、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根据代理业务需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代理业务。
(二)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的结算和核算业务。
(三)对代理贷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五)向甲方提供有关代理业务信息。
(六)按期向甲方收取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贷款发放
(一)甲方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发放贷款。
(二)甲方应将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等文件和资料及时抄送乙方,借款合同副本由甲方直接分送乙方省级分行和乙方经办行。
(三)甲方将贷款资金直接汇入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开立的专项存款户。乙方经办行应在收到资金的当日按“代理贷款业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六、贷款管理
(一)乙方经办行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参与贷款项目的下列工作:
1.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招标;
2.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查;
3.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
4.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编审;
5.书面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为便于乙方经办行对甲方委托贷款和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甲方要求借款人及时向乙方经办行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
2.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
3.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大中型项目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须经甲方认可;
4.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副本;
5.有关统计和会计报表。
(三)乙方经办行根据借款合同和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年度资金配置计划、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有关商务合同和建设进度加强对贷款使用的监督管理。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乙方经办行有权采取停止借款人贷款使用或其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上级行和甲方:
1.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等;
2.借款人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借款人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甲方通知乙方经办行的除外)。
(四)对于有多项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落实资金来源,促使其他资金与甲方贷款资金同步到位。
(五)乙方对代理的大中型项目要按月向甲方报送“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附表一至附表三);小型项目的统计报表由借款人向甲方报送,乙方经办行协助甲方催报和审核。
(六)乙方经办行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设立项目管理台账,系统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和生产情况。
(七)乙方经办行在其代理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协助甲方做好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八)项目建成投产后,在借款人尚未还清甲方贷款本息前,乙方经办行应掌握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的能力,及时向甲方反映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跟踪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督促借款人组织资金按时归还甲方贷款本息。
七、贷款回收
(一)乙方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或约定的措施加强代理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二)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筹措还款资金,并于贷款本息到期前20天填制“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附表四)报甲方信贷局。对借款人还款确有困难的,乙方经办行应将情况书面反馈甲方信贷局。
(三)乙方经办行应按照借款合同按时计收甲方贷款本息,对甲方到期贷款本息,有权按甲方与借款人的合同约定从借款人的账户中划收,并于当日上划甲方(特殊情况不超过次日)。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经办行不得从甲方汇给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和借款人归还甲方的资金中扣收其自营贷款本息。
八、会计核算
(一)甲方对贷款负责会计核算。乙方经办行为满足监管和回收的需要,受甲方委托设立相应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贷款利息实行“算头不算尾”的方法,即贷款发放日为贷款起息日期,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或甲方)还款的日期为贷款止息日期。
(三)乙方经办行表外会计科目与项目管理台账的相应数据要衔接一致,并按规定向甲方反馈有关信息,做好与甲方的对账工作。
(四)甲方发放贷款和直接收息后应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乙方经办行,乙方经办行收取借款人本息后,应与当日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甲方。
(五)甲方需传递给借款人的信息或会计凭证由乙方经办行负责办理转知手续。
(六)乙方代理甲方委托贷款业务的核算办法由乙方另行制定,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九、代理业务报告
(一)乙方经办行对代理贷款项目实行季度工作报告制度。从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时起至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时止,每季终了后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上季度的“项目专户报告”。
内容:
1.建设期。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总体到位和需求、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偿还利息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2.生产期。主要包括主营业务的生产销售、成本利润、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等。
(二)乙方省分行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上季度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回收情况。
内容包括:代理贷款本息回收的情况、措施及建议。
(三)乙方总行每年3月20日前向甲方报送上年度的《代理业务情况总结》。
内容包括:代理业务基本情况、委托代理协议书的执行情况、委托代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十、代理业务手续费
(一)本协议生效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代理业务手续费原则上按下列公式计算:
代理业务手续费=本年代理贷款发放额×0.5‰+回收贷款本息额×1.5‰
外汇贷款项目代理业务手续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
代理贷款发放额和回收贷款本息额以甲方记账日期为准。
(二)本协议生效前发放的贷款,本息回收时不再支付手续费。
(三)代理业务手续费采取按年计算、分次支付的方法。每年11月份预付,次年决算后清算。
(四)甲方将代理业务手续费支付给乙方总行,由乙方总行负责向所属代理经办行拨付。
十一、委托代理业务考核
(一)甲方应对乙方及乙方经办行代理业务管理、贷款本息回收上划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每年要将考核结果通报乙方。
(二)乙方应将代理业务管理作为其本行责任目标重要内容之一,纳入统一考核范围,进行严格的内部考核。
十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委托代理事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三)乙方经办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当日(遇特殊情况不得超过次日)未上划甲方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四)乙方及乙方经办行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甲方将视情况扣减代理业务手续费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而外,乙方还应弥补甲方的损失。
十三、附 则
(一)在遵守本协议的原则下,由甲方信贷局与乙方省级分行签订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项目也可由双方总行签订。
项目委代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项目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终止。
(二)本协议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直至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所有项目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终止。
(三)自本协议生效起原协议同时废止。
(四)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一方提出修改或遇政策调整而影响本协议履行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修改协议。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国家开发银行(签章) (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刘明康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签章) (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刘廷焕
(或授权代理人)
1998年4月1日
附表:一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表 号:国开代统01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字(1994)168号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计量单位:万元
-------------------------------------------------------------
|本年配| | 开发银行资金到位 | 其他配套资金到位 |各项|其中:
贷款项目名称|置资金|本年资|----------|----------------------|应付|---------
|计划 |金到位|合计|软贷款|硬贷款|合计|商行贷款|利用外资|自有资金|其他资金|款合|工程款|设备器材款
| | | | | | | | | | |计 | |
------|---|---|--|---|---|--|----|----|----|----|--|---|-----
甲 | 1 | 2 | 3| 4 | 5 | 6| 7 | 8 | 9 | 10 |11| 12| 1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盖章): 统计负责人(盖章): 填报人(盖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的统计指标解释详见我行的统计报表制度(国开代统02、03表同)。
2.本表由代理行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汇总后,报送开行各有关地区信贷局(国开代统02、03表同)。
3.月报上报时间为每月月后8日前,年报上报时间为年后1月底前(国开代统02、03表同)。
4.本表为月报、年报的通用表式,在上报月报和年报时,所有指标必须填报。
5.本表的计算关系为:2栏=3+6;3栏=4+5;6栏=7+8+9+10;11栏≥12+13。
附表:二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表 号:国开代统02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字(1994)355号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计量单位:万元
--------------------------------------------------------------
| 贷款项目投资总规模 | 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规模
|----------------------------|--------------------------
贷款项目名称|计划总|自开始建设|自开始建设至|自开始建设至|不增加固|本年| 按构成分 |本年新
| |至本年底累|本年底累计 |本年底未完 |定资产投|完成|-------------------|增 固
|投资 |计完成投资|新增固定资产|工程完成投资|资的费用|投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其他费用|定资产
| | | | | | | | |具购置 |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7 | 8 | 9 | 10 | 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盖章): 统计负责人(盖章): 填报人(盖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为月报、年报的共用表式。在上报月报时,1至5栏、11栏指标可免报;在上报年报时,所有指标必须填报。
2.本表计算关系:2栏=3+4+5;6栏=7+8+9+10。
附表:三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表 号:国开代统03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填报单位:(盖章) 批准文号:国统字(1994)355号
-----------------------------------------------------------
| |本年实际 | | | | |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 |投产时间 | | | | |-------------|
贷款项目名称|实际|-----|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计量|全部建|本年施|自开始建设| | 备 注
|开工|单项|全部| 名称 | | | |至本年底 | 其中: |
|时间| | | |单位|设规模|工规模|累计新增 |本年新增能力 |
| |投产|投产| | | | |生产能力 | |
------|--|--|--|------------|--|---|---|-----|-------|-----
甲 | 1| 2| 3| 乙 | 丙| 4 | 5 | 6 | 7 | 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盖章): 统计负责人(盖章): 填报人(盖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乙栏“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名称”和丙栏“计量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能力目录填报,目录中未列能
力的可免报。
2.实际开工时间:是指建设项目永久性工程破土动工方可报实际开工时间。
3.本表为月报、年报的共用表式。在上报月报时,1至3栏、4栏、6栏和丁栏指标可免报;在上报年报时,所有指标必须填报。

附表:四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贷款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
编报行:(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 | |贷款| |到期贷款本息 |还款资金已落实数 | | |
|借款单位|项目名称| |贷款余额|-------|---------| 缺口数 |备注|
| | |种类| |本 金|利 息| 本金 | 利息 | | |
|----|----|--|----|---|---|----|----|---------|--|
| 1 | 2 | 3| 4 | 5 | 6 | 7 | 8 |9=5+6-7-8|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负责人: 复核: 制表人: 填制日期:
说明:1.本表由代理经办行于贷款本金、利息到期前20日内寄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
2.到期贷款本金应填包括逾期贷款在内的到期贷款累计数。
3.到期贷款利息应填应收利息累计数。

附:二 委托代理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国家开发银行
代理方(乙方):中国农业银行
一、总 则
(一)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甲方)和中国农业银行(下称乙方)的委托代理行为,提高委托代理业务质量,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在委托代理工作中应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遵循相互支持、密切合作的原则。
(三)对于涉及两行全局性委代工作安排,应由两行协商或联合发文。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范围
(一)监督甲方委托项目借款合同(或临时借款协议)的执行。
(二)监督甲方贷款资金的使用。
(三)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五)办理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委托代理业务。
三、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向乙方提供年度贷款计划、借款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
(二)在借款合同、贷款计划、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乙方经办行代表甲方对借款人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权力以及借款人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
(四)按期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对乙方代理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四、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根据代理业务需要,确立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代理业务。
(二)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的结算和核算业务。
(三)对代理贷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五)向甲方提供有关代理业务信息。
(六)按期向甲方收取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贷款发放
(一)甲方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发放贷款。
(二)甲方应将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等文件和资料及时抄送乙方,借款合同副本由甲方直接分送乙方省级分行和乙方经办行。
(三)甲方将贷款资金直接汇入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开立的专项存款户。乙方经办行应在收到资金的当日按“代理贷款业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六、贷款管理
(一)乙方经办行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参与贷款项目的下列工作:
1.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招标;
2.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查;
3.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
4.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编审;
5.书面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为便于乙方经办行对甲方委托贷款和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甲方要求借款人及时向乙方经办行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
2.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
3.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大中型项目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须经甲方认可;
4.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副本;
5.有关统计和会计报表。
(三)乙方经办行根据借款合同和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年度资金设置计划、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有关商务合同和建设进度加强对贷款使用的监督管理。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乙方经办行有权采取停止借款人贷款使用或其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上级行和甲方:
1.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等;
2.借款人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借款人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甲方通知乙方经办行的除外)。
(四)对于有多项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落实资金来源,促使其他资金与甲方贷款资金同步到位。
(五)乙方对代理的大中型项目要按月向甲方报送“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附表一至附表三);小型项目的统计报表由借款人向甲方报送,乙方经办行协助甲方催报和审核。
(六)乙方经办行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设立项目管理台账,系统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和生产情况。
(七)乙方经办行在其代理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协助甲方做好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八)项目建成投产后,在借款人尚未还清甲方贷款本息前,乙方经办行应掌握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的能力,及时向甲方反映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跟踪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督促借款人组织资金按时归还甲方贷款本息。
七、贷款回收
(一)乙方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或约定的措施加强代理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二)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筹措还款资金,并于贷款本息到期前20天填制“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附表四)报甲方信贷局。对借款人还款确有困难的,乙方经办行应将情况书面反馈甲方信贷局。
(三)乙方经办行应按照借款合同按时计收甲方贷款本息,对甲方到期贷款本息,有权按甲方与借款人的合同约定从借款人的账户中划收,并于当日上划甲方(特殊情况不超过次日)。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经办行不得从甲方汇给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和借款人归还甲方的资金中扣收其自营贷款本息。
八、会计核算
(一)甲方对贷款负责会计核算。乙方经办行为满足监管和回收的需要,受甲方委托设立相应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贷款计息实行“算头不算尾”的方法,即贷款发放日为贷款起息日期,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或甲方)还款的日期为贷款止息日期。
(三)乙方经办行表外会计科目与项目管理台账的相关数据要衔接一致,并按规定向甲方反馈有关信息,做好与甲方的对账工作。
(四)甲方发放贷款和直接收息后应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乙方经办行,乙方经办行收取借款人本息后,应于当日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甲方。
(五)甲方需传递给借款人的信息或会计凭证由乙方经办行负责办理转知手续。
(六)乙方代理甲方委托贷款业务的核算办法由乙方另行制定,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九、代理业务报告
(一)乙方经办行对代理贷款项目实行季度工作报告制度。从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时起至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时止,每季终了后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上季度的“项目专户报告”。
内容:
1.建设期。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总体到位和需求、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偿还利息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2.生产期。主要包括主营业务的生产销售、成本利润、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等。
(二)乙方省分行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上季度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回收情况。
内容包括:代理贷款本息回收的情况、措施及建议。
(三)乙方总行每年3月20日前向甲方报送上年度的《代理业务情况总结》。
内容包括:代理业务基本情况、委托代理协议书的执行情况、委托代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十、代理业务手续费
(一)本协议生效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代理业务手续费原则上按下列公式计算:
代理业务手续费=本年代理贷款发放额×0.5‰+回收贷款本息额×1.5‰
外汇贷款项目代理业务手续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
代理贷款发放额和回收贷款本息额以甲方记账日期为准。
(二)本协议生效前发放的贷款,本息回收时不再支付手续费。
(三)代理业务手续费采取按年计算、分次支付的方法。每年11月份预付,次年决算后清算。
(四)甲方将代理业务手续费支付给乙方总行,由乙方总行负责向所属代理经办行拨付。
十一、委托代理业务考核
(一)甲方应对乙方及乙方经办行代理业务管理、贷款本息回收上划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每年要将考核结果通报乙方。
(二)乙方应将代理业务管理作为其本行责任目标重要内容之一,纳入统一考核范围,进行严格的内部考核。
十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委托代理事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三)乙方经办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当日(遇特殊情况不得超过次日)未上划甲方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四)乙方及乙方经办行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甲方将视情况扣减代理业务手续费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而外,乙方还应弥补甲方的损失。
十三、附 则
(一)在遵守本协议的原则下,由甲方信贷局与乙方省级分行签订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项目也可由双方总行签订。
项目委代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项目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终止。
(二)本协议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直至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所有项目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终止。
(三)自本协议生效起原协议同时废止。
(四)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一方提出修改或遇政策调整而影响本协议履行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修改协议。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国家开发银行(签章) (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刘明康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签章) (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 何林祥
(或授权代理人)
1998年4月1日

附表:一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表 号:国开代统01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字(1994)168号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计量单位:万元
-------------------------------------------------------------
|本年配| | 开发银行资金到位 | 其他配套资金到位 |各项|其中:
贷款项目名称|置资金|本年资|----------|----------------------|应付|---------
|计划 |金到位|合计|软贷款|硬贷款|合计|商行贷款|利用外资|自有资金|其他资金|款合|工程款|设备器材款
| | | | | | | | | | |计 | |
------|---|---|--|---|---|--|----|----|----|----|--|---|-----
甲 | 1 | 2 | 3| 4 | 5 | 6| 7 | 8 | 9 | 10 |11| 12| 1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盖章): 统计负责人(盖章): 填报人(盖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的统计指标解释详见我行的统计报表制度(国开代统02、03表同)。
2.本表由代理行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汇总后,报送开行各有关地区信贷局(国开代统02、03表同)。
3.月报上报时间为每月月后8日前,年报上报时间为年后1月底前(国开代统02、03表同)。
4.本表为月报、年报的通用表式,在上报月报和年报时,所有指标必须填报。
5.本表的计算关系为:2栏=3+6;3栏=4+5;6栏=7+8+9+10;11栏≥12+13。
附表:二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表 号:国开代统02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字(1994)355号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计量单位:万元
--------------------------------------------------------------
| 贷款项目投资总规模 | 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规模
|----------------------------|--------------------------
贷款项目名称|计划总|自开始建设|自开始建设至|自开始建设至|不增加固|本年| 按构成分 |本年新
| |至本年底累|本年底累计 |本年底未完 |定资产投|完成|-------------------|增 固
|投资 |计完成投资|新增固定资产|工程完成投资|资的费用|投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其他费用|定资产
| | | | | | | | |具购置 |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7 | 8 | 9 | 10 | 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盖章): 统计负责人(盖章): 填报人(盖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为月报、年报的共用表式。在上报月报时,1至5栏、11栏指标可免报;在上报年报时,所有指标必须填报。
2.本表计算关系:2栏=3+4+5;6栏=7+8+9+10。
附表:三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表 号:国开代统03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填报单位:(盖章) 批准文号:国统字(1994)168号
-----------------------------------------------------------
| |本年实际 | | | | |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 |投产时间 | | | | |-------------|
贷款项目名称|实际|-----|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计量|全部建|本年施|自开始建设| | 备 注
|开工|单项|全部| 名称 | | | |至本年底 | 其中: |
|时间| | | |单位|设规模|工规模|累计新增 |本年新增能力 |
| |投产|投产| | | | |生产能力 | |
------|--|--|--|------------|--|---|---|-----|-------|-----
甲 | 1| 2| 3| 乙 | 丙| 4 | 5 | 6 | 7 | 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盖章): 统计负责人(盖章): 填报人(盖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乙栏“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名称”和丙栏“计量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能力目录填报,目录中未列能
力的可免报。
2.实际开工时间:是指建设项目永久性工程破土动工方可报实际开工时间。
3.本表为月报、年报的共用表式。在上报月报时,1至3栏、4栏、6栏和丁栏指标可免报;在上报年报时,所有指标必须填报。
附表:四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贷款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
编报行:(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 | |贷款| |到期贷款本息 |还款资金已落实数 | | |
|借款单位|项目名称| |贷款余额|-------|---------| 缺口数 |备注|
| | |种类| |本 金|利 息| 本金 | 利息 | | |
|----|----|--|----|---|---|----|----|---------|--|
| 1 | 2 | 3| 4 | 5 | 6 | 7 | 8 |9=5+6-7-8|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负责人: 复核: 制表人: 填制日期:
说明:1.本表由代理经办行于贷款本金、利息到期前20日内寄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
2.到期贷款本金应填包括逾期贷款在内的到期贷款累计数。
3.到期贷款利息应填应收利息累计数。

附:三 委托代理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国家开发银行
代理方(乙方):中国银行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甲方)和中国银行(下称乙方)的委托代理行为,提高委托代理业务质量,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在委托代理工作中应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遵循相互支持、密切合作的原则。
(三)对于涉及两行全局性委代工作安排,应由两行协商或联合发文。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范围
(一)监督甲方委托项目借款合同(或临时借款协议)的执行。
(二)监督甲方贷款资金的使用。
(三)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五)办理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委托代理业务。
三、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向乙方提供年度贷款计划、借款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
(二)在借款合同、贷款计划、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乙方经办行代表甲方对借款人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权力以及借款人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
(四)按期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对乙方代理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四、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根据代理业务需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代理业务。
(二)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的结算和核算业务。
(三)对代理贷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五)向甲方提供有关代理业务信息。
(六)按期向甲方收取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贷款发放
(一)甲方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发放贷款。
(二)甲方应将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等文件和资料及时抄送乙方,借款合同副本由甲方直接分送乙方省级分行和乙方经办行。
(三)甲方将贷款资金直接汇入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开立的专项存款户。乙方经办行应在收到资金的当日按“代理贷款业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六、贷款管理
(一)乙方经办行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参与贷款项目的下列工作:
1.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招标;
2.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查;
3.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
4.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编审;
5.书面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为便于乙方经办行对甲方委托贷款和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甲方要求借款人及时向乙方经办行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
2.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
3.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大中型项目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须经甲方认可;
4.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副本;
5.有关统计和会计报表。
(三)乙方经办行根据借款合同和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年度资金配置计划、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有关商务合同和建设进度加强对贷款使用的监督管理。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乙方经办行有权采取停止借款人贷款使用或其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上级行和甲方:
1.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等;
2.借款人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借款人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甲方通知乙方经办行的除外)。
(四)对于有多项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落实资金来源,促使其他资金与甲方贷款资金同步到位。
(五)乙方对代理的大中型项目要按月向甲方报送“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附表一至附表三);小型项目的统计报表由借款人向甲方报送,乙方经办行协助甲方催报和审核。
(六)乙方经办行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设立项目管理台账,系统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和生产情况。
(七)乙方经办行在其代理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协助甲方做好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八)项目建成投产后,在借款人尚未还清甲方贷款本息前,乙方经办行应掌握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的能力,及时向甲方反映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跟踪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督促借款人组织资金按时归还甲方贷款本息。
七、贷款回收
(一)乙方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或约定的措施加强代理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二)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筹措还款资金,并于贷款本息到期前20天填制“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附表四)报甲方信贷局。对借款人还款确有困难的,乙方经办行应将情况书面反馈甲方信贷局。
(三)乙方经办行应按照借款合同按时计收甲方贷款本息,对甲方到期贷款本息,有权按甲方与借款人的合同约定从借款人的账户中划收,并于当日上划甲方(特殊情况不超过次日)。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经办行不得从甲方汇给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和借款人归还甲方的资金中扣收其自营贷款本息。
八、会计核算
(一)甲方对贷款负责会计核算。乙方经办行为满足监管和回收的需要,受甲方委托设立相应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贷款计息实行“算头不算尾”的方法,即贷款发放日为贷款起息日期,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或甲方)还款的日期为贷款止息日期。
(三)乙方经办行表外会计科目与项目管理台账的相关数据要衔接一致,并按规定向甲方反馈有关信息,做好与甲方的对账工作。
(四)甲方发放贷款和直接收息后应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乙方经办行,乙方经办行收取借款人本息后,应于当日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甲方。
(五)甲方需传递给借款人的信息或会计凭证由乙方经办行负责办理转知手续。
(六)乙方代理甲方委托贷款业务的核算办法由乙方另行制定,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九、代理业务报告
(一)乙方经办行对代理贷款项目实行季度工作报告制度。从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时起至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时止,每季终了后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上季度的“项目专户报告”。
内容:
1.建设期。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总体到位和需求、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偿还利息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2.生产期。主要包括主营业务的生产销售、成本利润、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等。
(二)乙方省分行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上季度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回收情况。
内容包括:代理贷款本息回收的情况、措施及建议。
(三)乙方总行每年3月20日前向甲方报送上年度的《代理业务情况总结》。
内容包括:代理业务基本情况、委托代理协议书的执行情况、委托代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十、代理业务手续费
(一)本协议生效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代理业务手续费原则上按下列公式计算:
代理业务手续费=本年代理贷款发放额×0.5‰+回收贷款本息额×1.5‰
外汇贷款项目代理业务手续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
代理贷款发放额和回收贷款本息额以甲方记账日期为准。
(二)本协议生效前发放的贷款,本息回收时不再支付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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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建保[2009]91号


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全国各市、县基本建立了以廉租住房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廉租住房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截至2008年底全国还有747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亟需解决基本住房问题。为统筹安排廉租住房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和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着力增加房源供应,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年实施。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住房困难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保障目标和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量力而行,适度保障。我国是发展中的人口大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对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较大。廉租住房保障水平要统筹考虑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需要,坚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3.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建立住房保障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廉租住房房源筹集、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4.地方加大投入,中央加大支持。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制度。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二、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从2009年起到2011年,争取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747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2008年第四季度已开工建设廉租住房38万套,三年内再新增廉租住房518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91万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任务分解见附表)。进一步健全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廉租住房制度,并以此为重点加快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相关的土地、财税和信贷支持政策。

  (二)年度工作任务。

  1.2009年,解决26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77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83万户。

  2.2010年,解决245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80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65万户。

  3.2011年,解决204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61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43万户。

  三、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方式。

  通过新建、购置和改造等方式筹集房源,同时继续实施租赁补贴制度,多渠道、多方式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新建廉租住房采用统一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两种方式,以配建方式为主。

  (二)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条件由市、县政府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套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保证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赁补贴额根据当地平均市场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

  四、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

  1.中央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补助力度。2009年廉租住房建设中央补助标准为:西部地区400元/平方米,中部地区300元/平方米,辽宁、山东、福建省的财政困难地区200元/平方米。

  2.省级人民政府要比照中央的做法,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的市、县建设(包括购置、改造)廉租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的资金投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中央下拨的预算内投资补助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3.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县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

  4.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二)落实土地供应和各项优惠政策。

  各地区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落实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切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如期开工建设。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规模,以及实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量等因素确定。配建廉租住房的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要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廉租住房项目要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三)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多渠道筹措房源。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为集中,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大范围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区要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强相关的政策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与廉租住房建设结合起来进行,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优先解决城市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五、监督管理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要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标责任,并加强监督考核。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具体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分配公平。住房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二)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

  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加强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同时,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缩短审批时限,确保按期实现工程建设目标。要按照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严格准入退出管理。

  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区、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建立规范化的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审查制度,形成科学有序、信息共享、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和本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廉租住房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建设用地落实、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质量,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根据本规划,制订(修订)本地区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并于2009年7月1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附表:2009-2011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廉租住房保障任务分解表

附件下载: 2009-2011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廉租住房保障任务分解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200906/P020090601541411092951.xls



黑龙江省城镇社区群众治安防范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黑龙江省城镇社区群众治安防范规定》业经2002年4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法棠

二○○二年四月一日


黑龙江省城镇社区群众治安防范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城镇社区的治安秩序,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保障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社区群众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镇社区群众治安防范,是指动员、组织城镇社区单位和居民,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动,维护城镇社区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工作。
  第四条 城镇社区群众治安防范工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指导。
  城镇社区单位和居民应当积极参加和支持社区治安防范工作。
  第五条 城镇社区治安防范应当采取下列主要形式: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聘用保安员进行看护;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公开招聘治安员看护或者组织居民义务看护;
  (三)单位自建自管的居民住宅,由单位派人或者公开招聘治安员、聘用保安员看护;
  (四)有条件的居民区可以建立封闭式大院,设门卫。
  公安派出所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区单位、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防范工作,创造人人参与治安防范的社会氛围。
  第六条 城镇社区保安员、治安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可靠,责任心强;
  (二)身体健康,年龄适当,有看护能力;
(三)热爱治安看护工作。
  第七条 城镇社区治安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公开招聘,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审核,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批准,经公安机关培训后,方可上岗。保安员应当按照《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
  第八条 城镇社区至少每300户设1至2名治安员。物业小区配备的保安员,按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合理配备。
  第九条 城镇社区保安员、治安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看护区内的巡逻看护;
  (二)看护区内发生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时,组织群众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时,及时报告或者扭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四)完成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当地公安派出所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城镇社区保安员、治安员应当做到:
(一)坚守岗位,文明服务;
  (二)尽职尽责,确保安全;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四)依法办事,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城镇社区保安员、治安员的报酬,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下列主要渠道筹集:
  (一)物业管理企业聘用的保安员的报酬,从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支付,已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居民,不再交纳治安看护费;
  (二)自建自管居民住宅的单位聘用的保安员或者招聘的治安员的报酬,由单位负责解决;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招聘的治安员的报酬,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从驻区经营单位和居民中收取,驻区经营单位已聘用保安员的,不再交纳治安看护费。
  第十二条 治安看护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城镇社区聘用的保安员应当着全省统一的保安服装,治安员应当佩戴统一标志。保安员、治安员可以按规定配备防卫器械。
  第十四条 城镇社区保安员、治安员在工作中成绩突出或者在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牺牲、负伤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抚恤。
  第十五条 城镇社区保安员、治安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解聘:
  (一)不履行职责,多次受到举报批评,群众不满意的;
(二)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未及时制止或者报告的;
  (三)看护区经常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从事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不适合从事治安看护工作的。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职责,不聘用治安员开展群众性治安防范工作或者对治安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挪用物业管理费中的保安费、居民治安看护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开展垦区、林区内的群众性治安防范工作。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9日发布的《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区群众治安防范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