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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散装水泥铁路专用车辆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7 22:18:46  浏览:83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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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散装水泥铁路专用车辆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资源[2001]478号


关于加强散装水泥铁路专用车辆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吉林省、上海市、河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各铁路局:

  散装水泥铁路运输专用车辆是散装水泥的重要运输工具。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关于“铁路运输部门要加强调度,提高散装水泥铁路运输车辆的运输效率”的要求,加强散装水泥铁路专用车辆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经贸委、有关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对散装水泥铁路运输的管理,协调解决铁路运输计划、车辆分配、调度和检修,解决散装水泥生产企业装卸、运输、销售等环节的问题;铁路部门要坚持计划、配车、运输“三优先”的原则,配合各地经贸委、有关散装水泥办公室,努力提高车辆运用效率,满足散装水泥运输需要。

  二、各地经贸委、有关散装水泥办公室要适时调整对散装水泥铁路运输的鼓励政策,引导企业充分发挥现有车辆能力,提高运输效率。

  三、加强车辆调度,提高车辆利用率。对铁道部属车辆,闲置时间达一年以上的,全国散装水泥办公室可商铁道部有关部门重新配属车辆,将其使用权转让给要求购买车辆的单位。

  四、对车型老化、技术性能差、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车辆,各地经贸委、有关散装水泥办公室要会同铁路部门提出车辆报废建议,由铁路车辆管理部门审定后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五、车辆生产企业要加大科研和新产品开发的投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强标准化工作,生产符合我国国情,高技术水平、高质量的铁路运输车辆。(完)

二OO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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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定西市人大常委会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试行)
(2004年7月30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和汇报后,根据审议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审议意见。为了使审议意见得到较好落实,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汇报时提出的批评、建议和意见的综合反映,是对会议议题进行审议后形成的概括性意见。它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
第二条 《审议意见》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目标明确,切实可行,既要有实质性的内容,又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条 《审议意见》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正确意见,做到合法性和合理性相统一,应立足于报告机关尚未考虑,或虽已考虑到但重视不够,又确需解决的问题;或认为有必要交“一府两院”办理,但又不宜作决议或决定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审议意见》必须紧紧围绕常委会审议议题,在分管副主任指导下,由相关工作委员会结合调查、视察意见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提出《审议意见》讨论稿,经主任会议通过后,正式行文,交由“一府两院”办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为《审议意见》的办理单位。
第六条 “一府两院”应按要求办理《审议意见》,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一式五份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七条 《审议意见》的办理结果由市政府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根据《审议意见》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负责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或经主任会议同意,由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 《审议意见》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十日内送交“一府两院”承办。
第九条 承办单位接到书面《审议意见》后,要认真研究,抓紧办理,在送达后四个月内办理完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对涉及面广,受客观条件、时间所限,或因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完毕的审议意见,必须在限期内提出申请,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延期办理。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对《审议意见》办理结果的情况汇报进行审议;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可以对一些事关全局、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安排议程听取专题汇报,提出督办意见,以促进《审议意见》的落实。
第十二条 对《审议意见》中的一些重点问题,由分管副主任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采用听取汇报、视察、专题调查、跟踪检查的办法,监督“一府两院”及时落实。
第十三条 《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相关工作委员会及时掌握,并负责向主任会议或分管副主任汇报。
第十四条 每年年底,结合代表意见、建议办理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敷衍塞责、不认真办理或不及时报告办理结果的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程序提出询问、质询,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科技报社和陈贯一与朱虹侵害肖像权上诉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科技报社和陈贯一与朱虹侵害肖像权上诉案的函

1991年1月26日,最高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0)沪高民他字第4号关于“上海科技报社和陈贯一与朱虹侵害肖像权上诉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认为:上海科技报社、陈贯一未经朱虹同意,在上海科技报载文介绍陈贯一对“重症肌无力症”的治疗经验时,使用了朱虹患病时和治愈后的两幅照片,其目的是为了宣传医疗经验,对社会是有益的,且该行为并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尚构不成侵害肖像权。因此,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该案由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人民法院原审判决,驳回朱虹的诉讼请求。在处理时,应向上海科技报社和陈贯一指出,今后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再使用其肖像。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