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1:47:39  浏览:80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政办〔2007〕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
管理暂行办法

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30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考查审核确定,与市、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签订协议,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有关规定,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出务工农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外省市医疗机构。

第二章 确定外建定点医疗机构原则

第三条 各县(区)在本县(区)参加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外出务工时相对集中的地点,选定1-2所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确认为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 确定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方便外出务工农民就地参合、就医;有利于外出务工参合农民补偿;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外出务工参合农民受益水平。

第五条 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标准。

第六条 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
(三)严格执行当地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
(四)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接受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
(五)建立健全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六)配备与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接口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条 考察确定为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要与各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签定协议。协议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不予支付的服务项目和药品、医疗费用给付、审核与控制、争议处理等。原则上协议有效期为2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性质、所有制形式、地址、诊疗项目时,办理变更手续后,应及时向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通报,由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对其变更内容进行复核,对符合定点要求的,保留其定点服务资格。

第九条 经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要及时向本县(区)农民公布。

第三章 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 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悬挂《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与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解除或终止协议,应及时收回定点标牌。

第十一条 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和管理组织,配备相对稳定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协调处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的有关事宜,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为信阳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出务工农民提供服务时,必须使用由信阳市各试点县(区)规定的登记本、结算单等各种单据和账表。

第十三条 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策和各项规定,并严格执行。要制定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十四条 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流程,保证外出参合农民得到质优、价廉、便捷、透明、公平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 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河南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用药目录》(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控制贵重药品的使用,严格掌握药量,杜绝开具人情方、大处方。

第十六条 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内要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的审核工作,审核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就诊的外出参合农民是否人、证相符;
(二)审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处方用药、检查化验、住院诊治等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七条 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在本机构就诊外出参合农民的减免补偿资金进行初审,进行现场减免,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信阳市试点县(区)新农合管理部门进行复审。

第十八条 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账,并有义务提供审核费用所需的诊治资料及账目清单。

第十九条 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要如实为参合者提供处方、病历、统一收费凭据、医药费用清单、出院记录和转诊审批表等相关证明材料。严禁开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套骗合作医疗基金的行为。

第二十条 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主动地配合信阳市试点县(区)做好外出务工农民参合缴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本单位的显著位置公示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资料。公示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及价格标准;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就诊流程和减免报销规定;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减免报销的项目;
(五)信阳市试点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门规定的其他公示项目。

第四章 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职责与任务

第二十二条 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的考察确定。完善与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对接,确保畅通。

第二十三条 负责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的宣传,引导外出务工农民就地参合、就地就医。

第二十四条 核对外出务工农民就地参合名单,验明身份登记注册。

第二十五条 根据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传送的外出务工农民就医补偿资料,及时审核,办理补偿资金划拨。

第五章 外出务工农民参合、就医、补偿

第二十六条 外出务工参合农民可以在外省、市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就地办理参合手续。

第二十七条 凭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在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就地就医、就地减免报销。报销比例按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第二十八条 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实行登记审核制度。
(一)在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由经治的外建定点医疗机构核准后,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报信阳市试点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农民工需要转到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就诊的,必须由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及时向所辖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申请,经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信阳市各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依据服务合同书进行检查,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 信阳市各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对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外出务工参合对象医疗费用进行严格检查和审核,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和帐目清单。

第三十一条 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的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可视不同情况,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信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建议督办落实工作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建议督办落实工作办法》的通知

高检发办字〔200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建议督办落实工作办法》,已于2007年10月25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十届第二百五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7年11月9日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建议督办落实工作办法(2007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十届第二百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抓好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建议的落实,巩固巡视工作成果,增强巡视工作实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项督查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巡视组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汇报后,按照党组意见提出需要督办落实的事项。在巡视工作中发现的下列事项列入督办落实范围:

  (一)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部署中存在的偏差和问题;

  (二)当地有影响的重大案件的办理;

  (三)改进和加强省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的相关工作;

  (四)检察人员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办;

  (五)检察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其他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二、巡视建议的督办落实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负责,巡视工作办公室协助。

三、巡视工作办公室对巡视组提出的需要督办落实的事项进行汇总后送办公厅。办公厅根据各督办事项的性质提出拟办意见,报院主要领导审批。院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厅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内设机构或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内设机构或省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列入督办事项的巡视建议,应责成专人办理,并在指定期限内向办公厅报告办理结果;期限届满不能办结的,应报告进展情况。办公厅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报告院领导,同时抄送巡视工作办公室。

五、巡视组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汇报后,应根据党组的意见,及时向被巡视的省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反馈巡视情况,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有关省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要根据反馈情况,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有针对性地研究整改措施,将有关情况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抄送巡视工作办公室,并在六个月内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整改落实情况的专题报告。巡视工作办公室协助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督促有关省级人民检察院抓好以上工作的落实。

六、巡视工作结束一年内,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办公室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组织对被巡视单位进行回访检查,重点了解反馈意见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写出专题报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0年3月31日)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0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国务院决定对《西藏地区进口税则》中“照相机及其器材”等5个税目的税率进行调整(详见附表)。此次税率调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截止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

2000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税率调整表
---------------------------------
| 税号 | 货名 |现行税率%|调整后税率%|
|----|-------------|-----|------|
| 14 |照相机及其器材 | 50 | 16.6 |
|----|-------------|-----|------|
| 15 |佛像、转经筒等佛教用品 | 50 | 25 |
|----|-------------|-----|------|
| 16 |钟、表 | 60 | 20.4 |
|----|-------------|-----|------|
| 17 |海参、鱿鱼、燕窝等高级食品| 100 | 27.7 |
|----|-------------|-----|------|
| 18 |香水、胭脂等化妆用品 | 100 | 25.9 |
---------------------------------



2000年3月31日